CPA 2005年度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经济法》读书笔记

 

吴 珍

11《经济法》全书共 14章,较系统地介绍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相关财务会计方面法规。

111 在精读《经济法》全书的过程中,我是一边学习,一边不由自主地结合我们公司的实际以及平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鉴于个人能力所限,我仅仅拿自己所碰到的实际情况与所学的知识进行了对照,无法进行深入地探讨。因此,在本文中,我将结合我们公司,着重阐述在《经济法》一书中所学到的相关财经法规知识。同时,我也希望能以最浅显的语言给大家以更多的启发。

111 我们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构成是国有独资。因此,本文主要是围绕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阐述。

111 •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11 1、股东人数。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2人以上50人以下,但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为1人,但投资人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11 2、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权利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一部分股东权利。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111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 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是否设副董事长,视需要而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111 3、监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111 二、公司在经营期间主要所涉及的相关法规

111 1、合同法

111 合同是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书形式,比如劳动合同、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合作合同、买卖合同等等,合同的存在可以保护各方的利益,明确各方的义务,也是解决合同各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重要依据。因此合同法是公司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要的、而且是每个公司必须了解的一部法规。

111 (1)合同的订立。

111 结合公司实际,我觉得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引起重视的有:

111 第一,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乙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11 第二,由于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凡合同不以承诺生效时成立,而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在要约或承诺中做出明确规定。否则,只要已有承诺,未签合同书不能再作为合同未成立的依据。(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11 (2)合同的效力

111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例如,某行为人持有一张盖有公司章的空白纸张,擅自给自己授权,其他当事人依据该授权书,就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能代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就要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公司只能向该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

111 第二,出现“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11 第三,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过程中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时效为 1年。

111 (3)合同的履行

111 第一,双务合同(一般的商业合同都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111 第二,双务合同种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111 第三,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11 但是,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1 (4)合同的担保

111 合同的保证方式有两种,分别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下,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合同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需要对主债务人不能完全清偿的那部分承担责任,其所承担的责任比连带责任保证要小。

111 2、票据法律制度

111 目前我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主要是支票。支票一般用于同城交易结算。《票据法》中,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是专门用来支取现金的,支票上方印有“现金支票”字样;转账支票是专门用来转账的,不得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方印有“转账支票”字样;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也可以用来转账,支票上没有印“现金”或“转账”字样。我们国家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

111 支票较其他票据相比,有着灵活便利的特点: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的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111 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该支票为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

111 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11 票据结算之外,我国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以及银行卡四种结算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异城的交易结算,我们一般采用的是汇兑中电汇的方式。

11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一个企业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一般账户的个数不受限制。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且工资、奖金、日常备用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在要设立临时机构或者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或者注册验资时,单位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建筑施工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等,都可以开立临时账户。但临时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2年。

111 4、会计法

111 会计法对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111 (1)会计法指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11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建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111 三、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11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一章中,主要介绍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产权转让制度。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都挺重要,但是我觉得,对于实际操作来说,了解一些国有产权转让制度是最重要的。

111 (1)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作出转让的决议。

111 (2)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111 (3)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有两个以上受让方的,转让方必须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只有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111 (4)转让价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其余款向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111 另外,这本《经济法》还介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以及知识产权法。可以说,这本书包括了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大部分经济法知识,而且有着详细的司法解释,是一本较好的工作工具书。

111 注: CPA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全书65万字。正版书最后一页附有光碟一盘,内有各种经济法规汇编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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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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